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我單位對當事人潘青華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新城三號區鳳鳴路65號之二的房屋約于1992年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行為作出《限期拆除告知書》及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。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的有關規定,現將《限期拆除告知書》(城區城執拆告〔2023〕98號)和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城區城執行聽〔2023〕101號)公告送達。
潘青華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3號區吉信街城監大樓4樓領取《限期拆除告知書》(城區城執拆告〔2023〕98號)和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城區城執行聽〔2023〕101號),逾期即視為送達。
附件:《限期拆除告知書》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送達名單
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
2023年9月25日
?。撓档刂罚呵暹h市清城區新城3號區吉信街城監大樓4樓,聯系電話:0763-3631155)
附件:《限期拆除告知書》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送達名單
序號 | 當事人 | 違法事實 |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|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|
1 | 潘青華 | 當事人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新城三號區鳳鳴路65號之二的房屋約于1992年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。該房屋為磚混結構,長約2.95米,寬約2.75米,建筑面積約8.1125平方米。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,擬對當事人作出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。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條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的規定,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、申辯意見。逾期未陳述、申辯的,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、申辯權利。 | 城區城執拆告〔2023〕98號 |
當事人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新城三號區鳳鳴路65號之二的房屋約于1992年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。該房屋為磚混結構,長約2.95米,寬約2.75米,建筑面積約8.1125平方米。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,本機關擬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。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六十三條、第六十四條第(一)項規定,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。如當事人要求聽證,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申請。逾期不申請聽證的,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。 | 城區城執行聽〔2023〕101號 |
附件下載: